(三)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的;
(四)国资委和企业认为需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核准后的项目,一年内未实施或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向省国资委申请延期或注销。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原核准文件自行作废。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企业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文件的,省国资委有权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省国资委加强对企业投资计划和项目的核准、备案、实施及后评价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省国资委将对企业投资计划和项目报核准和备案情况采取抽查的方式,对企业不按规定履行报备手续的,责令限期纠正。
(二)对已经备案或核准的投资项目,省国资委进行动态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与申报项目出现重大差别而企业未报告国资委的,省国资委可以要求企业限期整改。
企业须在接到限期整改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省国资委。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不断总结经验,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具体工作内容,参照《省属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导意见》。经国资委核准的投资项目的后评价报告应当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五章 企业投资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制定投资决策程序,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
(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
(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
(五)资产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
(六)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
(七)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措施;
(八)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五条 企业要加强投资全过程的管理。投资项目要按规定确定项目负责人,落实项目责任制;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有控制力的投资项目中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购置、材料采购等,都要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或比价采购,禁止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行为;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全面审计,并对项目进行后评价;企业投资必须按规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年度财务报告应单独披露有关重大投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