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准项目的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拟投资项目情况等);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有关专家咨询论证意见;
(三)公司履行决策程序的有关情况;
(四)投资项目的法律意见书;
(五)合资、合作方有关情况说明、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
(六)经审计的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七)资金来源说明;
(八)已签订的合作意向书等相关契约文件;
(九)省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需要备案的投资项目应向省国资委递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备案的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拟投资项目情况、合资合作方有关情况说明等);
(二)省属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一式4份,格式附后)
(三)公司履行决策程序的有关情况;
(四)经审计的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五)资金来源说明。
第十七条 企业投资必须经过可行性研究,重大投资项目要组织专家论证或咨询机构评估。企业所有投资项目必须经过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作出决议,并形成规范的会议记录。
对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企业应在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作出投资决议后,及时向省国资委递交该投资项目的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应报省国资委核准的投资项目在未获核准前,企业除开展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前期工作外,不得组织实施或者进行实际投资,也不得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文件。对于实行备案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在项目实施前报省国资委备案。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需由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企业应该在上报项目之前,报告省国资委。
第十九条 对企业已经核准或备案的重大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省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况,出具确认意见或要求企业重新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一)对投资额变化超过30%或者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的;
(二)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