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企业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将董事会(未建立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及其说明报省国资委备案。
省国资委审查企业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除对存在问题的年度投资计划进行提示外,一般不再回复。
第十条 省国资委建立企业投资统计分析制度,企业应当按照国资委要求定期报送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及分析报告。
(一)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以前上报上年度全部投资完成情况报告。每个季度后15天之内上报本季度企业重点项目完成情况报告。
(二)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企业总体投资完成情况、完成投资计划比重、工程的形象进度等。
第四章 投资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和备案两种制度。
(一)核准。对实行核准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省国资委对企业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自收齐核准项目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回复。对于需要聘请专家论证或者咨询机构评估的,经专家论证或咨询机构评估后,15个工作日作出书面回复。
(二)备案。对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由企业填报省属企业投资备案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后,由省国资委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以下投资事项必须报省国资委核准:
(一)单项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非主业投资项目;
(二)境外投资项目;
(三)主业重大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
1、单项主业投资额超过投资主体净资产10%的;
2、投资主体资产负债率超过75%进行主业投资的。
(四)未列入企业上报国资委的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
第十三条 企业投资符合以下条件的,报省国资委备案:
(一)除需要核准之外的主业投资项目;
(二)省政府指定项目;
(三)省国资委认为应当备案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省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企业应当专注于主营业务投资。
第十五条 需要核准的投资项目应向省国资委递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