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章程,不损害出资人利益;
(二)符合省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
(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发展;
(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八)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第二章 投资监管职责
第五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监督投资项目决策,审核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者备案管理;
(三)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
(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企业是投资行为的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制订与执行;
(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三)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
(四)开展投资分析,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
(五)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加强投资管理;
(六)对所出资企业依法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第七条 企业监事会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
第三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八条 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企业的主要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总投资额、资金来源与构成;
(二)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
(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年度计划完成投资和实施进度等)。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中的投资项目应包括企业及下属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企业的投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