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
为规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国有产权置换行为,进一步推动企业资源整合,提高核心竞争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有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参照《
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121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属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国有产权置换,是指省属企业实施资产重组时,省属企业及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国有单位)相互之间以所持企业产权进行交换,或者国有单位以所持企业产权与省属企业实际控制企业所持产权、资产进行交换,且现金作为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比例低于25%的行为。
二、本通知所称实际控制企业,是指省属企业虽未直接绝对控股,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章程、董事会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且其他股东不构成一致行动人的企业。
三、国有产权置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
(三)有利于做强主业和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置换标的权属清晰,标的交付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国有单位应当做好国有产权置换的可行性研究,认真分析本次置换对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的影响、与省属企业结构调整和发展规划的关系,并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如涉及职工安置和债权债务处理等事宜,应当制订相关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