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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柔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

  (三)其他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的情形。
  第十六条 动用区级储备粮,由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未经区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
  第十七条 遇有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需紧急动用区级储备粮时,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事后按程序补办有关手续。区政府责成有关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有关费用。
  第十八条 区级储备粮动用后应及时、足额补充,如需增加贷款,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怀柔区支行申请解决。
  第十九条 紧急动用或以竞价交易以外方式轮换销售区级储备粮时,其价格由区财政局和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场行情,共同提出意见,经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区级储备粮贷款利息实报实销,由区财政局按月拨付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怀柔区支行;储存费用补贴,由区财政局、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市财政局、市粮食局相关规定共同商定,由区财政局按季度拨付给承储企业。
  第二十一条 抛售、轮换储备粮成本以入库进价加入仓费用为底价,低于底价形成亏损,由区财政负担,并及时拨付给承储企业,用于偿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怀柔区支行贷款。轮换费用由区财政局、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共同核定。
  第二十二条 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或者储粮地点检查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情况;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区级储备粮采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区级储备粮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发现区级储备粮存在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问题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承储企业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 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记录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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