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柔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怀政办发〔2011〕6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怀柔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怀柔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区区级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区级储备粮安全,有效发挥区级储备粮作用,参照《
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1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和参与区级储备粮储存、轮换、动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储备粮,是指区政府储备的用于在本区域内,调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含成品粮油)。
第四条 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区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按照市粮食储备管理部门指定本区的粮食储备规模总量、品种结构、储存布局,对区级储备粮实行购销、轮换等;参与区级储备粮相关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补贴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按照区级储备粮总规模,将区级储备粮所需补贴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区级储备粮补贴;对区级储备粮有关财政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区级储备粮所需贷款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怀柔区支行负责安排。
第六条 区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和严格责任,确保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区级储备粮储得实、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七条 区级储备粮的储存,应当遵循布局合理、规模存放、结构优化、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八条 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承储区级储备粮,并与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承储企业的储存责任、储存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