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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负责对影响食品质量的生产环境及污染源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公布相关监管信息;组织开展初级农产品产地大气、水质、土壤等环境要素的监督性监测;负责餐饮单位废弃油脂排放情况的监督指导,并协助市建设部门对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等进行监管;承担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市住建委
  负责对工地食堂落实食品安全卫生措施情况进行巡查,协助调查处理建筑工地食堂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负责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及监管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居民住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出租行为进行管理;负责区域内无证照流动食品摊贩制售行为的监管;承担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市农业局
  负责初级食用农产品种植和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初级食用农产品药物残留监测,负责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的监测和监管;负责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产地环境监测;负责初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分析和信息发布,向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报告相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组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负责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重大案件的查处;负责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业质量体系认证管理,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认证和监督管理,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和实施初级食用农产品中质量安全及农业投入品地方标准,组织初级食用农产品中药物残留的限量标准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等地方标准的拟定,并监督实施;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和监管;负责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农业检验检测机构的考核和监督管理;指导初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依法实施初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和产地准出制度;负责对培植豆芽菜等初级农产品行为的监管;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能;承担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市商务局
  负责市内外食品贸易商品的物流管理与协调工作,协助、配合相关部门推进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强化源头质量控制和全程跟踪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关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制定情况,指导企业进一步了解食品安全管理现状和发展趋势,提高应对食品安全贸易风险的能力;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的管理和屠宰执法的指导;承担、协调我市食品贸易有关事务;承担市“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承担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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