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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负责督促下级政府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参与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行政问责和行政监察,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承担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市发改委
  负责制定促进食品工业健康发展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体系建设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相关基本建设的投入;承担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市经信委
  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食品行业的发展规划,研究提出食品行业发展的方向、重点和产业布局;提出促进食品行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政策措施;指导和推动食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推进食品企业的信息化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规范企业行为;研究食品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中小食品企业及个体私营食品企业的行业和产业发展;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物资储备和物质组织工作;承担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市教育局
  负责指导各地加强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开展学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指导建立和完善学校突发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承担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市科技局
  负责将食品安全相关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等科研项目列入市重点科技攻关计划,并提供经费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并提供有关技术服务;承担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市公安局
  负责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冒伪劣食品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并督促指导县市依法开展工作;维护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现场秩序,配合调查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依法查处阻碍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市财政局
  负责市级食品安全监管经费的审核、划拨以及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做好市级财政直接划拨的食品安全监管经费的保障;承担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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