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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2〕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十堰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为进一步明确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切实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市卫生局(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统一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参与起草食品安全规范性文件;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日常监管;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承担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市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报道,正面引导舆论,增强人民群众食品消费信心;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引导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客观曝光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研究国外、市外对我市食品安全状况宣传报道的情况,制定食品安全重大问题及突发事件的对外宣传意见和口径,协调各新闻单位的对外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活动;承担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市委政法委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动,依法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查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贪污贿赂、徇私枉法、失职渎职等犯罪行为,承担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市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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