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申请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解释。
怀柔区住宅区业主大会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确立业主大会在行使物业管理权利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完善业主大会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物业管理条例》和《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怀柔区业主大会的备案、变更和注销管理。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业主大会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备案的业主大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符合法定程序;
(二)业主大会会议已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三)业主大会已确定物业管理方式;
(四)业主委员会已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
第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之日起30日内,业主委员会持以下材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办理业主大会备案:
(一)筹备组出具并由组长签字的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
(二)业主大会决议;
(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备案申请表;
(五)业主委员会主任的身份证明。
第六条 申请备案的业主大会应当与管理规约中的名称一致。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是业主大会的负责人。
第八条 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当场予以备案登记,并在备案登记后7日内发放《业主大会登记证书》,同时将备案材料抄送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物业所在地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九条 业主大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不予备案,并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备案决定书》: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业主大会取得《业主大会登记证书》后,公安部门应当给予办理刻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手续,区质监部门应当依申请发放业主大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业主大会备案后,可以开立业主大会账户。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备案以后,代表全体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享有民事主体资格,依法独立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