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内住宅区首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活动。
第三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负责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三)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四)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通过业主自荐和组织推荐产生。
自荐人数达到应选人数两倍以上的,其候选人应当通过自荐人互荐产生。
第六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负责发布《关于自荐、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公告》。
第七条 自荐、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应当符合《关于自荐、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公告》规定的时间、条件等要求。
第八条 自荐、推荐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应当向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领取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自荐、推荐表格。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自荐、推荐表格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物业服务费和专项维修资金缴纳情况等履行业主义务情况以及本人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优势和遵守管理规约的承诺。
第九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及候选人简要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十条 业主对公示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有异议的,可以实名向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反映,筹备组应当予以核实,并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确定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负责向业主介绍候选人的情况,也可以组织候选人同业主见面。
第十二条 业主可以通过社区网站、候选人见面会等渠道,就关心的物业管理事项向候选人提问,候选人应当及时回应。
第十三条 业主投票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使用北京市业主决定共同事项公共决策平台。
第十四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已选出的业主委员会人数少于委员设定人数但超过半数,且《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已经通过的,业主委员会选举视为有效,缺额人数由业主委员会组织通过补选产生。
已选出的业主委员会人数未超过半数的,当选委员和原筹备组成员组成补选委员会,组织补选缺额委员。
第十五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业主委员会选举等表决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3日内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等,并在尊重委员意愿的情况下,按照委员在业主大会选举中得票的多少,将全部委员尽量平均分为三组:得票较少的一组委员应当在第2年任满后的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上改选,得票居中的一组委员应当在第4年任满后的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上改选,得票较多的一组委员应当在第6年任满后的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上改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