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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柔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单户存储管理办法(试行)》、《怀柔区住宅区管理规约制定规范(试行)》、《怀柔区住宅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规范(试行)》等怀柔区贯彻《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试点工作相关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

  2.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推举或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委员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应及时召开会议,重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
  3.业主委员会会议种类: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提议和情形发生之日起7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
  (1)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
  (2)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
  (3)业主委员会就业主提议形成议案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4.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会议的书面记录。业主委员会作出决议或决定应至少有超过备案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委员的同意且书面签署。
  业主可以查阅、抄录和复制业主委员会所有会议资料,并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接受询问之日起7日内予以答复。涉及业主个人隐私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本人同意。
  5.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委员、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委员会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八)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业主大会其他执行机构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制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等业主大会其他执行机构的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分摊或者从经营物业共用部分收益中提取,归全体业主共有,不得强制要求物业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承担。
  业主大会的财务管理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财务管理人员由负责人、会计和出纳组成,负责人由业主委员会推选的一名委员担任。财务管理人员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业主委员会应及时确定接管人员。
  (九)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和档案等管理制度。
  业主大会备案后,凭《业主大会登记证书》,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刻制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据各自的职责范围使用印章。每次印章使用应当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申请使用人姓名、用途、盖章人姓名。记录应当存档,供业主查阅。
  第八条 本规范适用于怀柔区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区业主大会的活动,非住宅区业主大会活动参照本规范。
  第九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内容以在政府备案的文件最终文本为准。
  第十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正文应当用A4纸打印,空格部分应当用钢笔(黑色墨水、蓝黑墨水)、签字笔或者打印填写,空格部分若不填写内容,应当用“X”划掉。
  第十一条 本规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解释。

怀柔区住宅区首次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首次业主委员会选举,保障业主依法行使共同管理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和《北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京建发〔2010〕739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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