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本规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解释。
怀柔区住宅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规范
(试行)
第一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是全体业主关于业主大会组织架构与活动规范的约定。
第二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和《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京建发〔2010〕739号),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7日。公示期间,筹备组应当记录业主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公示期满后7日内,筹备组应当参考业主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修订,确定正式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相抵触的,筹备组应当及时修改,并将修改后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重新公示。
第四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行使共同管理权利并承担共同管理责任。
第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行使共同管理权、履行职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行使共同管理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 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可以设立监事会,聘任财务人员、秘书等人员。
监事会是业主大会下设的监督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对业主大会负责,依业主大会授权开展工作,对业主大会决定的执行和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监事会做出的决定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监事会可根据需要组建专门工作小组,开展专项工作。
业主大会设立监事会的,议事规则中应对监事会成员产生方式、职责范围等内容明确规定。
财务人员和秘书由业主委员会公开招聘,秘书和财务人员的设置、职责和任免由业主委员会决定,决定结果在小区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七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业主大会会议种类: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提议和情形发生之日起45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1.20%以上业主就物业管理共同事项提议的;
2.经业主委员会半数(含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