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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柔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单户存储管理办法(试行)》、《怀柔区住宅区管理规约制定规范(试行)》、《怀柔区住宅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规范(试行)》等怀柔区贯彻《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试点工作相关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其对共用部分享有的共用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五)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包括物业使用的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物业的装饰装修、物业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物业服务费用的缴纳和监督、水、电、气等费用的交纳及相关设施设备的维修责任。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应急预案:管理规约中应当约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列紧急情形之一的,授权相关主体采取紧急措施的应急预案:
  1.物业服务企业突然停止提供物业服务;
  2.《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
  3.其他紧急情形。
  (七)违约责任和欠费催缴:业主、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约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有权要求其改正;业主、物业使用人拒不改正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可以由业主委员会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该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姓名及违约事实,限期未改正的,业主大会也可以依本规约对其提起诉讼。
  管理规约中可以对业主不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拒付或者不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和其他应当分摊的费用等损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业主大会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催缴,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1.业主拒交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收缴情况,并注明欠缴费用的业主房门号及欠费金额;
  2.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可以限制欠费业主行使以下成员权利,限制时限至业主承担完成相应共同管理责任时终止:
  (1)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或候补委员;
  (2)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权;
  (3)共用部分经营收益分配权;
  3.业主大会可以委托律师向欠费业主发出律师函,要求其限期交纳;
  4.业主仍不交纳的,业主大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启动督促催告程序,由人民法院向欠费业主发出支付令,要求欠费业主在15日内履行交费义务;
  5.欠费业主逾期仍不交纳管理分摊费用又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业主大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6.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业主大会可以拒绝为拖欠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开具“物业服务费交讫证明”。
  (八)争议解决方式:业主之间因本规约实施中发生的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纠纷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物业管理纠纷而引起的民事诉讼,其费用由参加诉讼的业主依法承担;属共同诉讼的,经业主授权,推荐诉讼代表人具体实施,诉讼费用由参加共同诉讼的业主依法共同承担。
  (九)附则:对管理规约的生效时间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六条 本管理规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区物业项目及相关活动,非住宅区参照执行。
  第七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执行公务需要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时,各相关主体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 管理规约正文应当用A4纸打印,空格部分应当用钢笔(黑色墨水、蓝黑墨水)、签字笔或者打印填写,空格部分若不填写内容,应当用“X”划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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