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使用和结算
第九条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照《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
第十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由相关业主通过业主决定共同事项公共决策平台决策。
第十一条 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维修工程,工程预算书应当由专业造价机构编制,并经过相应机构予以审核。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持经业主决策平台打印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决策书及相关材料到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审核通过的,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通知银行按照每户分摊金额从业主一卡通账户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内扣除。
银行应当将代扣资金及时支付到业主大会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章 资金续筹
第十三条 业主一卡通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业主应当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续筹方案应当在管理规约中约定;未约定的,业主续筹后的业主一卡通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首期交存的额度。
第十四条 银行应当及时向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业主发出续筹通知。
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在接到续筹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续交的专项维修资金存至业主一卡通账户。
第十六条 业主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续筹专项维修资金的,银行应当催交。业主拒不履行续筹义务的,将记入个人征信系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售房人与购房人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以下内容:
(一)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将该套房屋的业主一卡通交给购房人;
(二)购房人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后,及时到专项维修资金开户银行变更业主一卡通内的业主信息。业主一卡通内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
第十八条 尚未归集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项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应当及时组织业主补交,交存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解释。
怀柔区住宅区管理规约制定规范
(试行)
第一条 管理规约是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拟订的,由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对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业主的共同权益的维护、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等共同管理权利的行使、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应急预案、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的约定。
第二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拟订管理规约草案。
第三条 管理规约草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7日。公示期间,筹备组应当记录业主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公示期满后7日内,筹备组应当参考业主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确定正式的管理规约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