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柔区贯彻《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试点工作相关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
(怀政办发〔2011〕19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推进《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以及各项配套政策的全面落实,及时总结物业管理改革工作经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将本区作为全市物业管理改革的试点区。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本区试点工作相关配套政策文件(《怀柔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单户存储管理办法(试行)》、《怀柔区住宅区管理规约制定规范(试行)》、《怀柔区住宅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规范(试行)》、《怀柔区住宅区首次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试行)》、《怀柔区住宅区业主大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怀柔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单户存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和管理,保障业主对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及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实现既有房屋建筑管理的可持续,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及《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京建物〔2009〕836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辖区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单户存储,是指将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与业主房屋相对应的业主一卡通账户,存储方式由业主与银行按照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和存款期限自行约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等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第四条 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谁存储谁受益、谁使用谁决策和单户存储、严格管理、规范使用、透明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住房资金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单户存储的指导、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
区财政主管部门、区审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章 存储到户
第六条 业主大会备案后,应当到专户银行开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第七条 已归集专项维修资金但尚未划转至业主大会专户银行的,区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将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业主大会专户银行,银行应当在一日内将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业主一卡通账户。
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业主大会开户银行的,开户银行应当制作并向业主免费发放业主一卡通。发卡前,开户银行应当将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业主一卡通账户。
第八条 业主应当在领取业主一卡通时综合考虑房屋使用年限及共用部分实际状况,与银行约定存款利率和存款期限。未能及时约定的,按照管理规约中约定的存款方式存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