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2012年4月13日 川发改价格〔2012〕329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各垃圾焚烧发电厂:
现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801号)转发你们,结合四川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措施,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四川电网统一调度的垃圾焚烧发电厂,按垃圾处理量折算的上网电量,执行全国统一垃圾发电标杆电价每千瓦时0.65元;其余上网电量执行四川电网统调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
二、各统调垃圾焚烧发电厂,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上一季度当地有关部门支付垃圾处理费的银行转账单以及分月的上网电量证明材料报我委(资源和环境价格处),由我委按国家规定核实垃圾处理量和折算垃圾发电上网电量。
三、省电力公司每月按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向各垃圾焚烧发电厂支付全部上网电量的电费,于每季度第一个月月末前按我委折算的垃圾发电上网电量和垃圾发电标杆电价向各垃圾焚烧发电厂支付上一季度价差金额。
四、各地方电网供区内新建的垃圾焚烧发电厂,由当地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我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