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管理监测。
1.对区级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坚持标准,可进可出。
2.对区级示范社每年监测一次。经监测审核合格的,继续作为示范社;不合格的,取消示范社资格,收回授牌,并在全区进行通报。
3.在区级示范社运行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发现其经营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不按规定提供监测材料的、拒绝参加监测的,取消其示范社资格。
五、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建立由区农委、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区商务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经济信息化委、区财政局、工商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农业局、区园林绿化局、区旅游局、区经管站、区种植业服务中心、区农机服务中心等相关单位组成的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合作社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主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区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经管站,主要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业务指导与管理服务等日常工作,并广泛深入开展调研,准确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按照各自职能做好协调服务、指导和扶持工作,共同推进以示范社建设为导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各镇乡也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主管领导与责任科室、负责人员,研究制定本镇乡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规划与具体推进措施,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与服务。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综合素质。区、镇乡经管部门要按照分类培训、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落实业务培训、轮训制度。重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财务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村能人进行免费培训,组织业务交流学习活动,普及合作社知识和相关政策,提高其认识水平和服务能力,努力培养一支政策理论水平高、业务工作本领强、热心合作社事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队伍,造就一批懂合作、善经营、会管理的合作社“带头人”。通过“专家进社、辅导员联社”等方式,支持和鼓励农业技术专家和各类优秀人才以咨询培训方式加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指导开展标准化生产,提高经营服务能力。
(三)坚持分类指导,努力培育典型。要围绕全区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方向,根据不同地区的主导产业、优势资源和特色产品,因地制宜地引导符合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不断提高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的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农民组织化程度。要整合各方面的生产技术力量,适时、多层次、全方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探索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载体和支撑点,构建新型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在办社模式上,鼓励兴办以入资和盈余返还为标志的利益紧密型合作社、以产加销一条龙为特征的经营紧密型合作社,以及以信息沟通、技术服务、互帮互助为目的的服务型合作社。在办社层次上,既要加快培育立足本乡本土的合作社,也要积极鼓励、引导打破行政区域界限,发展地区型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同类产品专业合作社组建联合社,更好地发挥合作效益,带动产业健康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同时,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持久地开展好《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学习和宣传活动;认真组织对示范社建设典型事例及示范社带头人先进事迹的总结和经验交流,树立起一批可学、可比、可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典型,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