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我省外送电价格管理的通知
(2012年4月13日 川发改价格〔2012〕328号)
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四川外送电价格等问题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1〕1638号)精神,为了促进跨省、跨区域电能交易,优化资源配置,现就加强外送电价格管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2年1月1日起,省电力公司购发电企业电量(含外送电量)一律执行国家批复的上网电价。
二、省电力公司进行跨省电能交易时,要根据受电省电网平均购电价变动情况,按照有利于发挥四川水电资源和价格优势的原则,与受电省协商外送电价;对大宗电能交易与受电省协商确定外送电价之前,应书面征求我委意见。
三、规范外送电价差收入的管理。由于我省上网电价实行了丰枯峰谷政策,为发挥四川水电资源优势,根据我省外送电实际情况,每年丰水期结束后,由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电力公司外送电价差收入进行核查,按照外送电出口电价减去水电企业丰水期上网电价再减去国家规定的电网公司输电价格计算价差收入,并根据各年度电力行业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价差收入的使用。
四、加强外送电价格管理。省电力公司要在发生大宗电能交易的月份,及时汇总跨省电能交易情况,于每月15日前将上一月度交易情况和价格报我委,并保留跨省电能交易的所有数据资料,接受我委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