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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2012年4月25日 川发改价格〔2012〕346号)


各市、州发改委,各扩权试点县(区、市)发改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措施,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国家电网直供区居民阶梯电价方案,我委正在按照国家发改委部署拟定,履行价格听证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各地居民阶梯电价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2〕903号)要求,配合方案的出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及时反馈消费者意见和执行情况。
  二、省电力公司控股公司供区原则上应实施居民阶梯电价,其余地方电网供区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贯彻意见。还未实行本县内城乡居民用电同价的县(区、市),应先实行城乡居民用电同价,再实施居民阶梯电价。三个民族自治州是否实行居民阶梯电价,由各州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州具体情况研究决定。
  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23号)精神,趸售居民用电每千瓦时将提高0.024元。趸售居民电价提高后,各地方电网供区,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趸售居民电量比例影响的提价金额,适当考虑线损,结合拟出台的居民阶梯电价方案,履行价格听证程序后,调整居民电价标准。经我委批准,部分省电力公司控股公司和地方电力公司已经按照国家电网直供区居民用电目录电价执行的县(区、市),纳入由我委统一组织的听证会内容。
  四、根据《指导意见》要求,统一全省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优惠政策,各地方电网供区,不论是否实行居民阶梯电价,都要落实对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每月10度用电免费的政策。具体执行方式,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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