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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规范监督行为。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行政机关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得违法增加管理环节;应当合理确定行政监管边界,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自主编制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不得非法干涉投标人自主投标和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投标商和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依法跨区域开展业务,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加以限制,已有的登记备案事项要予以取消。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依法履行职责、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等问题。

  四、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一)制定贯彻实施方案。 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和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作出具体部署。

  (二)检查贯彻实施情况。 省发改委要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于2012年10月31日前组织开展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各设区市发改委要会同同级法制工作机构、监察局于2012年9月30日前开展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

  附件:1.省直部门招投标规定清理表
  2.设区市招投标规定清理表

  附件1:
  省直部门招投标规定清理表
  单位:(加盖公章)
  填表日期:2012年 月 日

清理意见

序号

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名称

制定机关

文号

公布日期

理由

备注

拟保留 (合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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