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进度安排。 2012年7月10日前,省直有关部门要填写《省直部门招投标规定清理表》(附表1)(清理意见应附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对拟修改的规定还应提出具体修改方案)报省发改委,并抄报省政府法制办和省监察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本辖区内县(市、区)的清理意见于7月10日前报设区市发改委,设区市发改委审核汇总后于7月20日前填写《设区市招投标规定清理表》(附表2)报省发改委,并抄报省政府法制办和省监察厅。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汇总后的各部门初步清理意见发各有关单位,并于2012年8月组织召开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根据会议达成的共识,制定部门确定最终清理意见,于2012年11月30日前完成修改、废止程序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并将清理结果于2012年12月5日前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和监察机关。2012年12月10日前,各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要汇总本设区市内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清理结果,以及现行有效规定目录,一并报省发改委,并抄送省政府法制办和监察厅。

  三、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督

  (一)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 为切实维护招投标规则统一,避免政出多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招投标政策规定的会商机制,确保所制定的招投标政策规定严格遵守上位法,并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各级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大招投标规章备案审查力度,坚决纠正违反上位法、不同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等问题。

  (二)加强监管。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招标内容核准职责,在项目审批、核准等环节对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进行核准。项目单位需改变经核准的招标内容的,必须向原核准部门重新申请办理招标内容核准手续。严格执行招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发展改革、住建等部门在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时,要确保招标代理机构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评标专家的抽取、评标过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确保评标行为客观、公正、科学,防止签订“阴阳合同”,防止“低中高结”、违法转包、违规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加大查处违法行为力度。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以《条例》的出台为契机,以政府投资项目、国有投资占控股和主导地位的项目为重点,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泄露标底等信息,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代理,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中标人不严格履行合同、非法转包和违规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认定,要严肃查处,并公布违法行为记录。对违法违规行为如不及时纠正将造成难以弥补损失的,可以责令暂停招投标活动。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