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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广泛宣传。 省普法办要将《条例》列为2012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重点之一。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采取专家访谈、法规解读、专题报道、以案说法、知识竞赛等方式,广泛宣传《条例》。发布招标公告的指定媒介《江西日报》、《信息日报》、《江南都市报》、《江西省招标投标网》和相关行业组织要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并抓好实施。

  (三)深入学习。 省直有关部门要对本部门、本系统从事招投标监督管理的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并将对《条例》的学习纳入培训和考核内容。省国资委要组织对省属国有企业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建设评标专家库的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对评标专家进行集中培训。省招标投标协会要组织开展对会员单位进行培训。设区市各行政监督部门要组织本单位、本系统招投标监督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条例》,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要将加强对《条例》的学习作为提高队伍业务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各种培训要确保培训质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乱收费。

  二、全面清理涉及招投标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一)清理范围。 凡涉及到招标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要纳入清理范围。对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地方性法规,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梳理后,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清理建议。

  (二)清理内容。 对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干预当事人自主权、增加企业负担等违反《条例》的内容,以及不同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的内容,要进行全面清理。有关规定中个别条款存在前述情形的,应当予以修改;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违反《条例》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当予以废止。

  (三)清理方式。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进行清理。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确定具体清理范围,并提出清理意见;多部门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府(含办公厅、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起草部门确定具体清理范围,并提出清理意见报同级法制办。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同级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在清理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特别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研究机构、行业组织的意见,并以适当形式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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