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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2〕4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发改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
(省发改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

  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的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条例》的宣传和学习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作了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对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防止虚假招标,防止招标人与中标人串通搞权钱交易,禁止利用权力干预操纵招标投标,防止和严惩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等方面的规定作了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是全省招投标市场长远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秩序形成的迫切需要,是重点建设项目和民生工程优质高效廉洁推进的重要保证。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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