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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胶囊剂药品检验和召回工作的紧急通知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胶囊剂药品检验和召回工作的紧急通知
(川食药监安〔2012〕43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严格落实胶囊剂药品批批检规定,加大监督检查和监督抽验力度,进一步做好铬超标胶囊剂药品的停止销售使用、召回和销毁工作,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6月5日视频会议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期完成批批检工作。对上市药品实行批批检是企业的责任,各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完成批批检。对4月30日前上市、在有效期内的胶囊剂药品未完成铬限量批批检验的,一律暂停销售使用;允许企业在6月10日前继续进行铬限量批批自检,6月10日后仍不能完成批批检的,一律不得再进行销售和使用,全部召回并按规定处置。

  二、切实做好铬超标胶囊剂药品暂停销售使用和召回、销毁工作。药品生产企业对监督抽验和自检发现的铬超标胶囊剂药品以及企业放弃自检承诺召回的胶囊剂药品,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召回到位。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必须配合药品生产企业召回不合格药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召回或延误召回。对停止销售使用和召回的铬超标药品要按规定及时监督销毁,坚决防止不合格产品重新流入市场。

  三、继续加大监督抽验力度。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药品检验机构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和要求,把重点转移到对5月1日后上市产品的监督抽验上来,确保对5月1日后上市的药用明胶和药用胶囊做到批批抽验;对胶囊剂药品监督抽验达到20%以上,此项工作要坚持到6月底,7月起转入正常的日常监督抽验工作。药品生产企业必须长期坚持做到批批检,要尽快完善自检能力,2012年10月1日起,凡不能对进厂原辅料和成品进行批批全检的,一律停止生产。

  四、严格加强监督检查。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按要求完成批批检和铬超标胶囊剂药品的停止销售使用、召回及销毁工作。对责令停止销售使用和召回而未实施或停止销售使用和召回不力的,拒不配合召回、延误召回或继续销售、使用铬超标胶囊剂药品的,以及5月31日后监督抽验中仍发现不合格药品的,一律按照生产、经营、使用劣药从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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