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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十二)食品加工操作监督。应对食品粗加工、切配、烹调以及凉菜配制、裱花制作、生食海产品加工、饮料现榨及水果拼盘制作、面点制作、烧烤加工等操作工序进行监督。
  (十三)检查菜品摆台。查验菜品品种是否与菜谱相符并检查食品的感官性状。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十四)留样检查。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按照相关规定留样并做好留样记录。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的留样量不少于100克。食品留样存放的冰箱应专用,并由专人负责,上锁保管,留样应贴有规范的样品留样标签(附件4)。
  (十五)运输工具检查。检查运输食品及食品原料的工具与设施设备是否清洗消毒。运输保温、冷藏(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且与提供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冻)设施设备。
  (十六)其他需了解的情况:
  1.每餐实际就餐人员、人数和时间等;
  2.重要客人的住宿房间内摆放的食品;
  3.餐饮服务提供者医务室或驻点医疗组每天客人就诊情况等。
  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实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重点监督时,应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的菜谱进行审查;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采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餐饮具消毒、凉菜配制、裱花制作、生食海产品加工、食品留样等重点环节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对供应的食品及食品原料进行查验和食品安全现场快速检测,发现可疑食品应立即停止使用,检测应做好详细记录,并填写《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现场检测报告单》。
  第十三条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做出书面总结,并将有关资料归档保存。

第三章 工作责任

  第十四条 主办单位应遴选符合条件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保障任务。
  第十五条 主办单位应协助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督促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必要时可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建议,调整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根据本细则的要求,做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依法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保证食品安全。
  第十七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第十八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开展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重大活动期间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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