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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主办单位应于重大活动举办前20个工作日将以下信息及资料,通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一)重大活动名称、举办时间、举办地点、参加人数;
  (二)主办单位名称、联系人、通讯方式;
  (三)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数量、地址、联系人及通讯方式;
  (四)参与活动人员驻地分布和餐饮、住宿情况;
  (五)供餐单位、供餐形式、供餐地点及重要宴会、旅游活动、重大活动期间指定或赞助食品等相关情况。
  第七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重大活动的性质和规模成立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机构、制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工作任务、职责分工、监督监测计划及经费预算等。
  第八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选派2名或2名以上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和严谨的工作态度;遵守保密纪律,坚守工作岗位;掌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掌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
  第九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事前评估工作,事前评估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两部分内容:
  (一)资料审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餐饮服务提供者相关材料和主办单位提供的资料,审查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1. 持有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2.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等级A级(或具备与A级标准相当的条件);
  3. 具备与重大活动供餐人数、供餐形式相适应的餐饮服务提供能力;
  4. 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5.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的其他要求。
  (二)现场审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 食品安全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配备及工作情况;
  2.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立及执行情况;
  3. 场所布局设置、设施设备运行情况;
  4.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重大活动情况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填写评估报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审查时应填写《现场检查笔录》和《监督意见书》,并在3个工作日内撰写《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评估报告》(附件1),送交活动主办单位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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