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冀食药监食〔2011〕375号)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
为规范我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我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我局制定了《河北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河北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政府确定的具有特定规模和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以及其他重大活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本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可分为全程监督和重点监督两种监管方式,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重大活动的性质和规模,确定相应监管方式。
第二章 监督程序
第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任务后,应向交办单位和主办单位了解重大活动的相关信息,确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