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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各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调解的宣传工作,及时总结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并做好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行政调解、支持并选择行政调解解决矛盾纠纷。
  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建立行政调解工作体制。
  建立由区政府总负责、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在区政府领导下,由区政府法制办会同司法、宣传、公安、机构编制、信访、维稳、财政、人力社保、规划、国土、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卫生、民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共同研究部署本区行政调解工作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矛盾纠纷的行政调解工作,监督考核各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区政府法制办承担全区行政调解工作有关事项的统筹协调、信息交流、联络及督查考核等日常工作。各行政调解部门应当明确行政调解工作的主管领导,在部门内部指定专门科室承担行政调解工作。特别是涉及矛盾纠纷较多的部门应当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调解工作体制。
  (二)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
  各行政机关要结合本职工作,建立一支专、兼职的调解员队伍。要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充实到行政调解队伍中去。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调解经验的专业人才加入行政调解队伍中。要结合调解工作实际,充分利用司法、行政、专家学者等各种资源,通过举办培训班等,有计划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行政调解工作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不断提升行政调解工作水平。
  (三)进一步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
  各行政机关在行政调解过程中,要建立健全与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协调联系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和效力衔接机制,优化、整合调解资源,实现优势互补。在行政调解中需要当事人所在地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配合的,可以邀请其共同开展调解工作。人民法院在进行司法调解时,需要行政机关配合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积极配合。特别是对于重大纠纷和复杂纠纷,要充分运用三大调解手段,增强调解实效,促进社会和谐。
  (四)落实领导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各行政机关要根据全区行政调解工作的总体部署,制定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具体方案,主要领导应当定期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汇报,及时协调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充分运用行政调解手段,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本行政机关内部,不得推卸责任。区政府定期对行政调解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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