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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三)积极开展行政诉前和诉中协调工作。
  行政诉讼案件较多的部门,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行政案件诉前、诉中的协调工作。对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立案阶段提出的协调意见,应当认真对待、积极履行;对人民法院指出的执法问题,应当立即核实、主动改正、消除负面影响;对因行政行为被诉可能引发重大矛盾纠纷的,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主管领导汇报。
  五、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
  (一)建立行政调解信息分析上报制度。
  各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调解的信息分析上报工作,及时通报本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并研究带有倾向性和普遍性的问题。对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要及时摸清情况,提出对策建议,并及时与区政府法制办沟通,同时应当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区政府法制办应当定期对信息报送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
  (二)健全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各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调解制度建设,按照行政调解的主要程序,规范行政调解行为。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细则,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确保行政调解工作合法、规范、有序。行政调解中,要保障当事人的平等地位,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三)建立行政调解工作考评机制。
  各行政机关要建立行政调解工作目标责任制,制定矛盾化解具体目标,对发生在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争议,全面评估调解效果。对不积极主动配合行政调解工作、不能及时化解矛盾纠纷,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予以问责。
  (四)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
  各行政机关要积极做好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配合,在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劳动争议等矛盾多发领域,建立由有关行政部门主导的专业的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要主动加强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建立调解情况通报交流制度,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妥善化解各类纠纷。行政机关对于调解不成的重大矛盾纠纷,应当及时告知、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渠道解决。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行政争议,在诉前已经做过行政调解工作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调解的有关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建立行政调解经费保障机制。
  财政部门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在分清渠道、分级负担的前提下,根据行政机关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将宣传、培训、指导、聘用专职行政调解工作人员、调解员工作补贴等调解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健全行政调解经费拨付制度。
  (六)建立行政调解宣传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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