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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三、行政调解的主要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行政机关接到当事人申请后,要认真进行审查,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受理;不予受理的,要向当事人说明理由。行政复议机构受理复议案件后,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要积极运用调解手段解决行政争议。
  (二)调查。
  行政机关要根据双方的争议事项依法进行调查,可采取调查取证、现场勘验、询问当事人等方法了解争议的事实及矛盾纠纷的焦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自行和解。
  (三)实施调解。
  根据当事人的诉求主张,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摆事实,讲道理。要坚持情、理、法并用,多做思想疏导工作,循循善诱,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
  (四)制作调解书。
  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由行政机关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纠纷事由、调解事项、事实、调解结果等内容,并加盖调解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制作《行政调解终止通知书》。双方和解的,制作行政和解协议。
  (五)履行。
  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后,各方当事人要积极履行。
  结案归档。
  行政调解案件形成的档案材料应按年度归档,案件终结时由办案人员按调解工作程序和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进行卷内系统整理,案件要按档案管理规定编号,做到一案一卷。
  四、充分运用行政调解方法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
  (一)强化行政复议调解,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各行政复议机关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调解原则、范围,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按照调解优先原则解决行政争议。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要深入了解各方的诉求,找准争议焦点,向当事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摆事实、讲道理,为各方当事人自愿调解、达成协议创造条件。经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录在案;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二)切实做好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
  各行政机关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裁决的民事纠纷,要在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优先采用调解的方法,向当事人耐心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说服和劝导当事人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解决纠纷,努力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通过调解,各方当事人能够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调解文书;不能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裁决,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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