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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怀政办发〔2011〕39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社会矛盾多元调解体系的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10〕29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27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区行政调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主持或主导的,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据,主要以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为对象,通过说服劝导等方法,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矛盾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当前,本区仍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特别是随着本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城乡一体化建设等工作的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各镇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行政调解作为重要的社会矛盾调处手段,充分利用行政调解工作优势,运用调解的办法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为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二、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重点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根本,建立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创新行政调解工作机制,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程序,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形成调解工作合力,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积极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原则。
  行政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平公正和注重效果的原则。行政调解工作中,行政机关要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保证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追求“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价值。
  (三)工作重点。
  一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重点解决好土地征收、城镇房屋拆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行政争议。
  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民事纠纷,重点解决好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劳动争议等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对于涉及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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