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夏季燃气安全工作的通知
(苏住建城〔2012〕17号)
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夏季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现结合我市燃气行业特点,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燃气管理部门要认真领会省、市领导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根据省燃气安全生产督查意见,认真对照《江苏省城镇燃气管理考核标准》(试行),进一步加强管理执法队伍建设,结合正在开展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全面清理整顿燃气市场,扎实抓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燃气单位坚决取缔。要针对夏季安全生产工作特点,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严防因高温、雷电、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促进我市燃气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燃气企业要严格执行《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试行),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体系,落实安全生产制度,细化应急救援预案,操作规程上墙;要加强燃气设施的巡查、维护、保养工作,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瓶装燃气企业、燃气汽车加气站要保证监控工作正常、图像清晰,并将信号接入苏州燃气视频监控平台。
1.管道燃气企业要全面排查建构物占压、施工影响燃气管道等安全隐患,加强被占压管线和老旧管线的运行监控,分析评估燃气管道安全运行情况,对不能保证安全运行的管道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要继续加强用户管理工作,认真做好居民用户每两年一次、工商用户每年一次的入户安检工作,入户安检到访不遇的应留下有效证据并再联系用户上门安检,对入户安检发现的用气安全隐患,应立即跟踪督促用户及时消除隐患,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仍存在安全用气隐患的,燃气企业应及时告知所在社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供气安全。
2.瓶装燃气企业要保证消防器材、防雷、防静电、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置齐全、完好有效;要加强充装平台现场管理,不充装非自有气瓶和有损伤的气瓶,不超量存放气瓶,避免气瓶在阳光下曝晒,在高温时段做好贮罐喷淋降温工作;要加强液化气气质检测工作,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液化气;要加强气瓶配送车辆、所属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和送气工的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