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2〕20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国家对“十二五”污染减排的工作部署、《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2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2〕87号)的要求,现将《厦门市2012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6日
厦门市2012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对“十二五”污染减排的工作部署、《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2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2]87号)的要求,制定我市2012年度污染减排工作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2012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目标:化学需氧量(COD)比2011年减少1%(其中工业加生活COD比2011年减少1%,农业COD比2011年减少1%),氨氮(NH3N)比2011年减少1%(其中工业加生活NH3N减少1 %,农业NH3N减少1%),二氧化硫(SO2)比2011年减少3%,氮氧化物(NOX)与2011年持平。
二、主要措施
一是以结构调整减排为根本,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降低产业行业排污强度。二是以工程项目减排为支撑,削减污染存量。三是以监督管理减排为保障,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环保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要求。
(一)加大结构减排力度
1. 淘汰落后产能
一是严格执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厦府[2011]396号)的有关规定淘汰落后产能。另外,2011年省政府下达的淘汰项目(杏林环球皮革工业有限公司)在2012年7月底前必须完成淘汰。
二是淘汰落后产能形成的污染物削减量将优先调剂给该淘汰产能所在区的新上项目使用。
2. 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一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降低产业行业排污强度。
二是实施重点行业排污总量控制。对造纸、印染、化工、皮革、合成革、火电、建材等重点排污行业,实行全行业排污总量控制,鼓励行业内重组提升,已淘汰落后产能所腾出的排污指标可直接调剂给本行业的新上项目使用。
3. 推动能源结构调整
一是促进能源结构优化。优化调整能源结构,实行能源多元化、清洁化发展,积极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降低煤炭消费量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提高天然气、电和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的比重。
二是促进集中供热或热电联产。对集中供热范围内的使用中小型燃煤锅炉的企业,鼓励采用集中供热;集中供热范围外的企业,应优先采用清洁能源。
三是严格控制新上燃煤锅炉。对集中供热范围内新扩建项目,不予批准新上燃煤自备电站和燃煤锅炉;确需新上燃煤自备电站和燃煤锅炉的,必须同步实现除尘、脱硫、脱硝。
四是推动营运车辆清洁燃料替代。加快加气站建设,并鼓励营运车辆使用LNG、CNG等新能源和混合动力。
(二)扎实推进减排工程
1. 工业废水治理
一是实行工业园区污水集中治理。所有已有项目入驻且产生污水的省级及以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必须在 2012年底前全部建成污水集中治理设施,或者经论证后将污水引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治理。已实行集中治理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要加快管网配套,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二是实行工业企业废水深度治理。造纸行业要全面实行废水三级处理,进一步降低排污浓度、提高水回用率:新阳纸业一期再生水回用率要达到35%以上;以废纸为原料的造纸企业2013年底前吨产品废水排放量要低于10吨。印染行业要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加大水回用力度:2012年底前单位产量废水排放量要下降20%左右;现有规模在30万吨/年及以上皮革企业必须通过二级清洁生产审核。化工、制药、石油加工、农副食品、食品、饮料、有色等排放废水的重点行业,要分批实行全行业废水深度治理,减少废水污染物排放量。
2. 生活污水治理
一是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站)建设。做好集美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前期工作,争取2012年底前动工建设,确保2013年底前建成投运。加快同安汀溪镇污水处理站、翔安区新圩镇污水处理站建设,确保年底前建成投运。
二是加快完善城镇污水管网配套建设。进一步完善筼筜、前埔、海沧、集美、杏林、同安、翔安等7座城市污水处理厂服务区范围内污水泵站和管网配套建设,提高城市污水截流量和集中处理率,确保2012年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比2011年增加1300万吨以上。加快生活片区污水管网建设,2012年重点推进思明区厦港、避风坞,湖里区殿前、航空城、旗山、保税二期,集美区后溪、新站、集美北大道、集美新城、马銮,海沧区东屿CBD、新安、霞阳、排头片区、海沧港区、东孚小城镇,同安区汀溪小城镇、同安新城、城东片区、城南片区、城北片区、老城区,翔安区西炉片区、马巷片区、新店片区、翔安新城、钢材物流园、新文教区、新圩小城镇等生活片区的污水管网建设。加快污水泵站建设,2012年底前完成湖里殿前污水提升泵站、集美新城污水泵站、同安苏厝污水提升泵站、同安布塘污水提升泵站、翔安内田污水提升泵站等泵站建设。
三是加强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治理。加快东部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处理二期工程建设。强化对东孚和东部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处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合理调度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渗滤液量,确保城市污水处理厂特别是海沧污水处理厂污染治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实现污水达标排放。
四是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厂尾水回用。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厂加大对再生水回用技术的研究和利用,建设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处理站和加压泵站,将尾水再生利用于工业生产、城镇生活、渗灌山林(绿)地、景观等。鼓励、扶持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生活污水处理回用“零排放”工程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机关、学校、住宅小区建设再生水回用系统,实现节水减污。
五是因地制宜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结合流域污染整治、农村家园清洁行动,采取分散或相对集中的方式,结合生物或土地等多种处理方式,采用经济实用型技术,加快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不断改善农村水环境质量。
3. 农业污染治理
一是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总量。合理规划全市畜禽养殖总规模,控制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总量。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必须立即关闭、拆除到位。
二是实施畜禽养殖业污染全过程综合治理。所有不属于拆迁关闭范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必须实施雨(清)污分离、干清粪、废弃物综合利用(粪便生产有机肥)、废水综合治理达标排放(综合利用)的全过程污染综合治理,或者采取生物发酵床、垫草垫料等养殖方式和生态种养模式经营。2012年底前,规模化肉鸡、蛋鸡养殖场要全部完成全过程综合治理;规模化生猪、肉牛、奶牛养殖场中完成全过程综合治理的养殖场的养殖头数,应达到相应的规模化养殖类别总头数的60%以上。今年,要重点完成集美大旺华侨种猪,同安欣海旺、欣宝旺、欣勤、鑫兴宇,翔安白云山、鑫力隆、东兴农、超峰、福之寿果蔬畜、建旺、妙高山等12家养殖场污染治理,确保在核查核算中得到环保部的认可。
三是加快畜禽养殖规模化、集约化进度。推动专业养殖户整合,解决生猪养殖场多、小、散的问题,实行规模化、小区化养殖并且实行污染全过程综合治理。
4. 电厂(火电、热电、企业自备电站)脱硫脱硝
一是提高燃煤电厂脱硫效率。加强脱硫设施运行管理,确保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华夏电力综合脱硫效率应达到95%以上,热电厂、企业自备电站综合脱硫效率应达到85%以上。
二是提高燃煤火电厂脱硝效率。严格落实省减排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装机容量300MW以上燃煤电厂取消脱硫旁路烟道和建设投运脱硝设施的通知》(闽减排办[2010]33号)的要求。加强华夏电力脱硝设施运行管理,改造完善脱硝设施,机组出力达到额定出力的50%及以上时,稳定投运脱硝设施,脱硝效率应达到80%以上。
三是燃气电厂、热电厂、企业自备电站必须确保氮氧化物达标排放。东亚电力、腾龙热电、新阳热电、瑞新热电、杏林热电、同集热电NOX排放浓度应低于100毫克/立方米;达不到要求的,要加装脱硝设施,确保2013年底前完成达标排放。
5. 非电锅炉(炉窑)脱硫脱硝
一是实施玻璃炉窑脱硫脱硝。严格落实省环保厅《关于下达新型干法水泥窑和玻璃炉窑脱硫脱硝任务的通知》(闽环保总量[2011]49号)的要求。2012年底前,明达玻璃集美厂、明达玻璃海沧厂要完成脱硫或者改用清洁燃料,实现综合脱硫效率达到90%以上;要建成投运脱硝设施,实现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
二是实施陶瓷工业企业脱硫脱硝。陶瓷工业企业要实行“煤改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改造。没有条件改用清洁能源的,要按要求实施废气、废水治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对无法确保废气、废水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要依法限期治理;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责令关停或者限期淘汰。
三是推进其他锅炉脱硫脱硝。未列入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计划的燃煤锅炉,要在 2013 年底前建成投运脱硫设施,综合脱硫效率应达到70%以上;无法脱硫或者脱硫不经济的,应改用清洁燃料;规模60吨/小时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低氮燃烧改造或者其他氮氧化物减排工程。2012年底前,银鹭工业园应建成投运脱硫设施;2013年底前惠尔康食品建成投运脱硫设施。
6. 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
一是大力发展公共交通。鼓励市民选择公交交通工具出行,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增长速度,防止过快增长。
二是完善淘汰老旧机动车激励和约束政策机制。鼓励老旧机动车辆提前报废,由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提前报废并依法回收的老旧机动车按标准给予奖励。划定限行道路和区域,实施“黄标车”限行,严肃查处违反限行规定的“黄标车”。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不得在本市辖区内办理转移登记。
三是严格淘汰老旧机动车。对达到国家规定强制报废年限的机动车,一律强制报废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加快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
四是提高机动车转入门槛。污染物排放水平达不到我市当前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者尾气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不得转入。禁止载货汽车、挂车、专项作业车、微型载客汽车、中型及中型以上载客汽车转入。机动车使用年限距强制报废年限不足两年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