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面实施招生“阳光工程”
(十一)各地要深入推进并有效实施中职招生“阳光工程”。做到招生政策公开、学校招生资格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述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等“六公开”和组织监督、群众监督、纪检监督、舆论监督、法律监督等“五监督”,为中职招生提供公平、公正、公开、有序的招生环境和优质服务,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
(十二)严禁未经批准设立、未经省级公示、不具备举办全日制中职教育资质的学校或机构招生。
(十三)严禁招生学校和个人非法虚假宣传、欺骗学生行为。
(十四)严禁招生学校委托中介机构或他人招生。
(十五)严禁招生学校以任何形式有偿招生。
(十六)严禁生源学校及个人索取或接受生源组织费。
(十七)严禁招生不正当竞争行为。
(十八)严禁提前招收初中未毕业学生。
(十九)严禁生源地对经本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学校招生工作进行封堵。
(二十)严禁侵犯学生合法权益,违背本人意愿填报学校。
四、坚决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二十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本通知要求,对本地中职招生秩序清理整顿,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要公布中职招生举报电话,认真受理举报投诉,做到有诉必应,有责必问,有错必究,有案必查。
(二十二)教育督导部门应将中职招生工作纳入督导评估范围。
(二十三)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对中职招生工作监督,并将买卖生源行为纳入商业贿赂范畴专项治理。对违反中职招生政策、扰乱招生秩序、损害学校和师生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和稳定事件的典型案例,应介入调查,严肃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十四)对违纪违规的教育部门、学校和个人应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1、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2、记入不良档案;
3、行政处分;
4、党纪处分;
5、黄牌警告;
6、取消评优晋级资格1-2年;
7、限制招生1-2年;
8、暂停上级项目支持1-2年;
9、不予公示,终止办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