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明确和落实企业之间的安全生产责任。企业发包或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要查验承包、承租方的相应资质,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发包方和承包方、出租方和承租方必须依法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企业必须通过合法渠道,从有资质的单位购买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危险物品,不得向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销售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危险物品。
(三)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要制定并完善安全生产基本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重点场所和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民主管理监督制度、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企业还要根据生产经营的性质和特点,制定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规范现场生产作业行为。加强对生产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从事爆破、吊装、挖掘、建设工程拆除、高处悬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和各类地下管线、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排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确认安全作业条件,加强作业现场监护。
(五)及时排查治理隐患。企业要建立隐患全员排查、登记报告、分级治理、动态监控、统计分析、验收销号制度,经常性开展隐患排查,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建立隐患报告奖励制度,鼓励员工查找和举报隐患以及监督隐患整改。建立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依靠安全生产专业人员或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对隐患进行风险评估,制定整改方案,指导整改过程,进行效果评价,确保整改到位。因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并据实做好交接。矿山企业领导带班,要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建立健全领导下井带班档案。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应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七)强化职工安全培训。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培训,严格考核,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上岗;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在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培训机构颁发的证书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其他从业人员由企业自主培训或委托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
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