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安区五显镇宋宅村等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安区五显镇宋宅村等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厦府〔2012〕257号)


同安区人民政府: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同安区五显镇宋宅村等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请示》(厦同政〔2012〕76号)收悉。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同安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和村镇建设规划,将同安区五显镇宋宅村、洪塘镇龙泉村、新霞村、新民镇西塘村、洋厝埔村、西山村、蔡宅村、凤南农场新塘村、土楼村、后坂村、祥平街道瑶头村、溪声村、过溪村、卿朴村农用地1.4030公顷(其中耕地0.5914公顷、园地0.7555公顷、其他农用地0.056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呈报的使用土地方案。本批次项目用地总面积1.4249公顷,作为五显镇宋宅村等14个村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申请用地的村民住宅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你区政府应在接到批准文件10日内,按批准使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群众生产和生活安置工作。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