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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府〔2012〕25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省政府制定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闽政〔2012〕32号),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厦府〔2012〕159号)的具体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开展学习宣贯工作。各级各相关部门要迅速组织学习《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深刻领会精神实质,把握工作要点,强化工作宣传,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的热潮。要结合本辖区、本部门、本行业工作实际和特点,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出台相关工作措施,有效推动相关工作的落实。

  二、深入推进消防管理创新。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办等五部门《关于街道乡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2〕28号)的要求,合理划分消防安全管理网格,建立责任明晰、机制健全、运行高效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和工作机制,有效提高火灾防控能力。要认真组织实施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推动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四个能力”建设,以及“三项申报”制度的落实。要建立消防信用管理机制,运用“黑名单”制度,加强对有不良消防信用记录及违法违规企业的管控。

  三、持续深化火灾隐患排查清剿。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持续加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对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施工工地、火灾高危单位和“三合一”、“多合一”场所开展全面的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建筑消防设施不符合要求、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电气线路破损等火灾隐患。各行业、各系统要定期组织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改工作,明确重点岗位、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期限和措施。安监、发改、工信、公安、环保、交通运输、国资、建设、旅游、民宗、文化、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分阶段、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各行业消防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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