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指定医院出具的子女伤残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员会出具证明);
(三)户口本;
(四)结婚证。
以上材料经逐级审核后,由区人口计生委负责落实。
第十八条 享受以上奖励和经济帮助的当事人,应具有本区户口。
第十九条 各有关单位、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单位或辖区上年10月1日到当年9月30日期间内应当兑现的奖励费(包括每月10元的奖励,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一次性奖励,符合条件不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进行统计、核实并按规定兑现。奖励费用可由各有关单位、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按年度、半年或季度发放,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
第二十条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责成专人负责各村(居)委员会奖励费名单、金额核实工作,按时将兑现表报主管镇乡长(主管主任)、镇乡长(主任)审批,并交财政部门核实后,划拨至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账户,定期以村(居)委员会为单位发放到每个独生子女家庭。
第二十一条 区人口计生委负责各单位奖励费发放情况检查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区人口计生委要于每年9月30日前对全区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家庭进行统计、调查,报区财政局审核后由区人口计生委落实一次性经济帮助。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与优待工作。
区民政局要协助做好因节育手术导致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者的社会救济工作,做好对依法收养子女、捡拾弃婴家庭的登记工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社会救济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区农委在拟订和调整农村经济政策时,要有利于农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区人力社保局在执行劳动用工、劳动保险、职工福利等项政策时,要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独生子女家庭户。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精神文明各项考核中,作为“一票否决”的指标。未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和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以及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文明)单位,并按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