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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实施《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的通知(2011)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免费技术服务范围、免费技术服务项目、免费项目结算及收费标准。
  区人口计生委负责对计划生育手术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并会同区财政局、区卫生局等部门定期抽查。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定点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婚前教育和优生指导,开展以已婚育龄妇女生殖道感染为主的妇女病普查普治、随访服务,承担计划生育及生殖保健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十四条 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18周岁止;女职工除享受《条例》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3个月,但减免3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夫妻双方各发给50%,具体发放渠道如下:
  (一)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
  (二)在区人力社保局档案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的,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的,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三)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四)农村居民、占地转非、无业散居的非农户,由户籍所在地镇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给。慕田峪长城旅游区办事处辖区内的农业、非农业人员,由慕田峪长城旅游区办事处发给。
  第十五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发放渠道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第十六条 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下(含)的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发放渠道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第十七条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的,由区政府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领取一次性经济帮助的独生子女父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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