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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实施《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的通知(2011)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实施《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的通知
(怀政发〔2011〕10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怀柔区实施〈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已经2011年第4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怀柔区实施《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第一章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采取综合措施,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全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综合治理的管理模式,全力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区内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要以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或逐级下发目标管理实施方案的形式,明确每年的工作重点,对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估和奖惩。
  第四条 编制区、镇乡财政年度经费预算时,要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管理经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经费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的投入和使用;提倡村级增加投入,保证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 加强计划生育队伍建设。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各有关单位要根据人员的调动,及时调整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确保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宣传员队伍的健全稳定,职责分工明确,做到机构、人员、职责、报酬四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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