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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环境建设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环境建设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意见
(怀政发〔2011〕13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京政发〔2002〕24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大城乡环境建设和综合执法工作力度,全面提升城乡环境卫生水平,为“世界城市”建设和北京雁栖湖生态发展示范区项目推进提供坚实的环境保障,结合本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乡环境建设和综合执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组织机构,完善领导体制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完善区、镇乡(街道)两级城乡环境建设和综合执法的工作机构及领导体制。
  (一)完善怀柔区城乡环境建设委员会。
  怀柔区城乡环境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城乡环境建设委)为区委、区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由区长任主任,区委政法委书记以及主管副区长任副主任,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各镇乡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雁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具体成员名单见附件1)
  区城乡环境建设委主要职责为:确定全区城乡环境建设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责任目标;组织制定城乡环境建设和综合执法规划及工作方案;通报城乡环境建设和综合执法工作信息;协调解决全区城乡环境建设和综合执法工作的重大问题;研究重大违法案件的处理意见;对镇乡(街道)及有关城乡环境建设和执法部门需要配合的执法工作,组织协调力量予以配合;提出对镇乡(街道)城乡环境建设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考核评价意见。
  区城乡环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城乡环境建设办)设在区市政市容委,为区城乡环境建设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区市政市容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并设专职副主任1名。同时,区城管大队大队长任常务副主任,区公安治安支队1名副支队长和区城管大队1名副大队长任副主任。
  区城乡环境建设办主要职责为:负责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城乡环境建设的指示精神,以及区城乡环境建设委的各项决策;组织落实城乡环境建设和综合执法中长期规划及专项规划;协调解决涉及城乡环境建设和综合执法的综合性、政策性问题;推进重大城乡环境建设项目的开展,解决城乡环境建设和综合执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开展年度计划编制、年度任务下达、年度任务督办和重大活动城乡环境保障等方面的工作;组织开展城乡环境建设和综合执法的检查考核;协调开展宣传动员活动;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立镇乡(街道)城乡环境建设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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