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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责任部门:市民政局、财政局,各辖市(区)人民政府。

  (五)推进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扶持政策

  20.通过采取资金补贴、委托管理、税费优惠、政府购买服务等优惠扶持措施,引导社会资金从事养老服务事业,促进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推动养老服务事业社会化。从2012年起,对利用自有场地新建、扩建的公益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经竣工验收达到相应标准的,分别给予每张新增床位5000元、4500元、4000元的补助;对租赁场地的,给予每张新增床位1500元的补助。对达到标准的公益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入住老年人的数量,每月分别给予自理60元、介助80元、介护100元的日常运行补贴。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逐步提高补贴标准,培育各种形式、各种层次的养老服务供给主体,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养老服务需求。

  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发改委、财政局,各辖市(区)人民政府。

  (六)实施持证上岗培训补助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

  21.政府对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人员给予培训费补贴。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岗位可申请成为社会公益性岗位,享受相关补贴政策。鼓励各居家养老服务单位优先择用下岗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和“4050”等从业困难人员,并逐步将其纳入公益性岗位,人员配置和经费落实按现行社会公益性岗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部门:市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生局。

  (七)创新养老服务产业政策

  22.研究制定养老服务产业政策,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

  责任部门:市发改委、老龄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23.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政府主导、民政部门主管、老龄工作机构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责任部门: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老龄办。

  (二)加大投入力度

  24.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养老服务事业的投入,建立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增长机制。增加福利彩票公益金、体育彩票公益金对社会养老服务的投入,积极鼓励社会资金、慈善捐赠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责任部门: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财政局、体育局。

  (三)强化督查指导

  25.政府主办的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功能作用,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养老服务指导、评估、培训等工作。

  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发改委、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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