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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六)实施持证上岗培训补助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政府对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人员给予培训费补贴。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岗位可申请成为社会公益性岗位,享受相关补贴政策。鼓励各类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优先择用下岗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和“4050”等从业困难人员,并逐步将其纳入公益性岗位,人员配置和经费落实按现行社会公益性岗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创新养老服务产业政策。研究制定养老服务产业政策,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适当扶持经营性养老机构发展,通过土地参股等方式,支持养老服务机构资产进入资本市场运作。鼓励国有资本与社会资本合资合作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积极支持民间投资兴办或参与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公办养老机构可采用服务外包、委托管理、合作经营等方式吸引社会参与。着力培养一批大型老年服务龙头企业,打造一批老年服务知名品牌。积极探索养老护理保险,推行养老服务意外保险。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部署,明确发展目标,制定政策措施,抓好责任落实。市、辖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纳入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和为民办实事项目,加大推进力度,确保取得实效。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政府主导、民政部门主管、老龄工作机构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加大投入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养老服务事业的投入,建立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增长机制。增加福利彩票公益金、体育彩票公益金对社会养老服务的投入,积极鼓励社会资金、慈善捐赠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三)强化督查指导。进一步理顺老龄工作管理体制,加强老龄工作机构建设。老龄委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调查研究、检查指导职能,督促相关法规政策和工作任务的落实。老龄委相关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努力形成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整体合力。政府主办的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功能作用,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养老服务指导、评估、培训等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四)营造社会氛围。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全社会深入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教育。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增强全社会保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意识。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把敬老、爱老、助老教育作为干部职工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方面。教育部门要把敬老、爱老、助老教育作为中小学德育教育的重要内容。宣传、文化等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报道各地、各部门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各地要结合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开展各种形式的敬老活动,树立和表彰先进典型,形成人人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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