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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试点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问题的公告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或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或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备案表》(见附件6)进行备案,不需报经省局批准。
  四、期初存货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一)期初存货进项税额转出额确认
  试点纳税人应对截止2012年6月30日的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计算公式为:
  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额=(期初库存农产品金额+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金额)×13%
  期初库存农产品,包括购进用于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和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
  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金额及转出税额由试点纳税人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确认。试点纳税人按上述公式计算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额可先抵减留抵税额、欠税,产生应纳税额的,应按规定于当期入库;对转出税额较大、按期纳税确有困难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分期转出计划,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转出的进项税额认真核实,对入库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二)期初存货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1、期初库存农产品的进项税额转出:
  借:原材料-XX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期初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转出:
  借:生产成本(半成品)
  产成品(产成品)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五、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申请表(适用按“投入产出法”核定的白酒生产企业)
  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申请表(适用按“投入产出法”核定的其他酒类产品及酒精生产企业)
  3.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申请表(适用按“投入产出法”核定的植物油生产企业)
  4.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申请表(适用按“投入产出法”核定的液体乳及乳制品生产企业)
  5.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申请表(适用按“成本法”核定的生产企业)
  6.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或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备案表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1: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申请表(适用按“投入产出法”核定的白酒生产企业)

  申请核定年度:                                          单位: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财务负责人

 

主要经营范围

 

纳税人申请采用投入产出法核定扣除的理由   

 

产品类型

上年自产基酒数量

上年自产基酒耗用的农产品

自产基酒的农产品单耗数量

上年生产的成品酒

成品酒农产品单耗数量

名称

数量

数量

耗用自产基酒数量

农产品耗用数量

1

2

3

4=3/1

5

6

7=6*4

8=7/5

 

 

 

 

 

 

 

 

 

 

 

 

 

 

 

 

 

 

 

 

 

 

 

 

 

 

 

 

 

 

 

 

 

 

 

 

纳税人声明:所有数据均真实有效,与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相符,如不符,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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