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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注: 1.“资源A、资源B”是指纳税人在所属期内产品实际生产中使用的综合利用资源,纳税人可按实际使用的资源种类增加行次。
  2.“耗用的综合利用资源占耗用生产原料的比重” 除“余热、余压、工业废气”以体积比例计算外,其他一律以重量比例计算,计算公式为“耗用的综合利用资源占耗用生产原料的比重=耗用综合利用资源总数量÷产品耗用生产原料总量×100%”。
  3.生产水泥及水泥熟料产品的纳税人不填报本表。

  附件5: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退(免)增值税情况表

  _____市(州)_____年_____ 季度                           金额单位:元

纳税人基本情况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情况

缴纳增值税情况

退(免)增值税情况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生产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利用资
  源名称

利用
  比重

产品及劳务名称

产量

销量

当期销售额(劳务收入)

税款所属期

当期纳税额

退免税依据

免征销售额

即征即退税额

100%

80%

50%

当季小计

当年累计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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