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完善长效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2〕4号),加强统筹和领导,切实把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纳入议事日程,设立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落实日常办事机构,制定情况通报、工作督查、案件督办等制度,做好数据统计、工作协调、督查宣传以及对本地区重点区域、重点市场整治的统一领导和协调。(责任单位:商务厅)
(二)完善“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和督查督办,切实履行好牵头职责,明确市、县级政府衔接工作牵头单位,完善并落实联席会议、案件通报、咨询、备案、提前介入、监督考核等制度。针对不同领域案件特点,进一步细化相关操作规范。制定打击侵权假冒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方案及技术标准,加大资金投入,明确完成时间和进度安排,并选择部分地区和部门开展试点。(责任单位:省检察院、省法制办)
(三)完善行政执法协作机制。通过信息统计通报、工作交流、定期会商、统一执法行动和建立跨地区执法协作网络等方式建立跨地区执法协作机制;通过联络员会议、跨部门信息沟通、案件移交、疑难案件会商、联合督办、证据互认等方式建立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加强执法协作监督,加大对跨地区、跨领域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合力。建立假冒伪劣商品销毁全过程环境无害化管理机制。(责任单位:公安厅、环境保护厅)
(四)建立健全考核监督机制。研究制定打击侵权假冒工作考核办法和实施细则,把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范围,逐级建立考核体系。研究制定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及时公开本系统查办案件相关信息的工作办法,加强行政监察和问责。加大监督移送、监督立案和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力度,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完善打击侵权假冒和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举报和奖励制度,引导和激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侵权制假等违法犯罪行为。〔责任单位:商务厅、省检察院、省综治办、监察厅、各市(州)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
四、夯实工作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