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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劳务移民安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七)加大对劳务移民安置企业上市的引导、培育力度,鼓励产业地位突出、经营业绩良好的企业上市融资。成功上市的劳务移民安置企业,优先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08﹞80号)有关税收减免和奖励政策;涉及资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发生的费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减免。支持达到一定规模、发展潜力强的劳务移民安置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在银行债券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对成功发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自治区财政给予担保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支出的资金补贴。

  三、保障煤电油运和土地供应

  (八)加大煤电油气等生产要素的协调力度,在出现区域性供应紧张时,优先保障劳务移民安置企业煤电油气供应。

  (九)对劳务移民安置企业铁路运力给予倾斜,按照自治区重点铁路运需企业提供车皮。

  (十)对劳务移民安置企业特别是在移民安置区创办企业的,各地要在规划审批、建设用地等方面优先安排,并积极帮助企业选址,精心做好征地拆迁等工作,促进项目落地。

  四、给予项目资金支持

  (十一)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要在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装备制造、科技创新、节能减排等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中,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发展规划的劳务移民安置企业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并作为申报国家相关专项的重点备选项目,积极争取国家相关专项资金支持。

  (十二)对接收劳务移民50人以上且进行了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业,自治区财政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同时享受相关扶贫政策;各类与劳务移民签定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月工资不低于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务移民安置企业,自治区财政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按实际接收人数给予企业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企业缴纳部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认真落实劳务移民各项政策措施。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税局、金融办及国税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等单位做好相关政策的解释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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