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整治时间和步骤
从2012年7月27日开始,9月10日结束。具体分三个阶段开展:
(一)全面核查阶段。从2012年7月27日至7月31日,由各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国土资源、监察、公安等部门成立集中整治贺兰山东麓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本地区各类砂石开采场(矿)进行拉网式排查并登记造册(见附件)后报自治区集中整治贺兰山东麓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从2012年8月1日至8月31日,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依据排查情况,集中整治,分类处置。对违法开采的企业或个人,一律取缔关闭,拆除设施设备,对违法当事人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参与违法开采矿产资源或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检查验收阶段。从2012年9月1日至9月10日,由自治区集中整治贺兰山东麓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检查验收。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不认真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由自治区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四、整治措施和要求
(一)建立机构,明确责任。自治区成立集中整治贺兰山东麓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专项行动。相关市、县(区)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由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抽调力量,组建队伍,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保专项行动顺利推进。
组 长:刘 卉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
副组长:李捍国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杨培君 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
刘德中 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成 员:叶 军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主任
沈 忠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监察室主任
安学军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管理处处长
吕世民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处长
石 新 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局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总队长
李德胜 自治区公安厅治安总队总队长
陈建民 自治区监察厅执法监察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石新兼任办公室主任。